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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咨询委员会章程

日期:2018-01-03 14:00:04石家庄人大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咨询委员会

  

20131112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咨询委员会会议通过

201763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咨询委员会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民主,健全决策机制,发挥咨询委员会智囊作用,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履职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求,按照专业门类健全、知识结构合理、人员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咨询委员会。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与社会各界联系的重要纽带,是促进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开展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紧紧围绕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咨询服务,为进一步提高人大工作水平,加快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开展有关重点工作中,应充分听取咨询委员会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从市人大常委会离退休的市级领导中产生;副主任4人,从咨询委员中产生,并兼任各组组长;秘书长1人。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下设法治建设、经济建设、城建环资、社会事业四个专业咨询组,各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成员10人左右。各组组长、副组长在咨询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市人大常委会聘任,聘期从颁发聘书之日起开始,至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届满时终止。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届中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任职资格和程序

第九条  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省会区域内具有法律、财经、城建、社会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者;

(三)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咨询委员会成员任职年龄一般为3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并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时间和身体条件

咨询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在市人大代表和石家庄市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在职人员中产生。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成员聘任应经过以下程序:多方推荐、函调考察、单位同意、咨询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颁发聘书。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针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代表、自身建设等方面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思路、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工作创新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为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为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一府两院”实施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为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以及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为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八)完成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咨询任务。

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市人大常委会咨询委员会成员的名义,从事与咨询工作无关的活动;按照保密制度有关规定,不得向外披露咨询事项中尚未确定和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每年初咨询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议题计划提出全年工作安排或重点调研课题,经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各组组长沟通研究,并征求咨询委员会成员意见后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咨询委员会工作安排,各咨询组于年初,根据全市中心工作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及议题计划提出重点调研课题,并明确完成时限和承办人,按时提交专题调研报告。

第十六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根据自己的专业优势和我市实际,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并在“咨询委员建议”刊发。

第十七条  咨询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

(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

(二)参加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的会议、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讲授相关专业知识;

(四)围绕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通过调查研究、咨询委员建议等形式,也可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咨询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主要议程为:

(一)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研究咨询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讨论通过咨询委员会重要事项;

(三)交流咨询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各专业咨询组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各组组长提议召集,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各咨询组组长或副组长可申请或应邀参加其它咨询组会议。咨询组会议主要议程为:

(一)学习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相关知识,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充分了解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研究本组咨询计划和课题;

(三)交流工作情况,研究阶段性工作。

第二十条  咨询委员会成员在参加会议、检查、视察、调研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直接转交组织会议和活动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采纳。咨询委员会成员日常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由研究室负责汇总,呈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并转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设立咨询工作管理处,具体负责咨询委员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向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需求的,由研究室协调安排,有关工作机构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和有关工作机构要及时向咨询委员会成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年度经费预算,用于日常活动和必要的补贴,专款专用。

第七章  辞职与解聘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职、解聘咨询委员会成员:

(一)本人提出辞呈的;

(二)一年之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安排的咨询活动的;

(三)不能正常履行咨询委员工作职责的;

(四)因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第二十五条   对咨询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解聘,经咨询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批。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来源:石家庄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