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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6-10-16 11:13:16石家庄人大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和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基本要求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实现当家作主、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和手段。规范和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体制优势,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更好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加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一要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关注民生、维护群众利益,确保市委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二要坚持依法行使,切实提高法治思维,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确保每一项重大事项都于法有据。三要坚持民主集中,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体现人民意志,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四要坚持实事求是,讨论、决定的每一项重大事项,都应符合市情和实际需要,力求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五要坚持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做到公开时间及时、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范围
本《意见》所指重大事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依法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在遵循合法性、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可行性原则的前提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科学界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
()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1、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2、市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发展战略、重大事项;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4、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5、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部分变更及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6、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7、市本级决算;8、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规章;9、撤销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10、市人大代表的选举和换届工作;11、确定或调整本市永久性节庆日;12、确定或调整市树、市花;13、授予或撤销本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14、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15、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16、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中大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17、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18、依法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或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1、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2、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年度上一阶段的执行情况;3、全市及市本级预算本年度上一阶段的执行情况;4、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5、市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重大措施及规划调整情况;6、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及其推进实施情况;7、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8、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基金或者重大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9、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执行评估情况;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11、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重大措施和检查评估情况; 12、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特定区域的规划建设情况;13、城市绿地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重大调整情况;14、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15、事关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深远的重大改革措施;16、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的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17、安全生产、资源开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实施情况; 18、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19、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情况;20、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21、市人大常委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情况以及相关撤职案;22、市“一府两院”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情况;23、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主要包括:1、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2、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3、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4、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5、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中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6、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章;7、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8、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9、大型国内、国际活动的申办和筹备情况;10、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市“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11、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受理来信来访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12、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申诉、控告和社会反应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13、依法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施程序
按照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突出抓好重点环节,不断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和水平。
()明确提请主体。市委提出的涉及地方事务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本《意见》规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市“一府两院”依据本《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意见》规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说明;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或者决议、决定的主要内容;与决定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就重大事项的议案征求各方面意见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规范提请程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和市“一府两院”提出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在接到提请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议;特殊情况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临时召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延期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议案人或者报告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列席或者旁听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原则上一次审议通过;遇有重大事实不清或者争议较大的,可以再次审议后提请表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草案或者报告表决未获通过的,提议案人或者报告人认为确需作出决议、决定的,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可以重新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同一议案或者报告经两次表决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予再次提请。
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对突发事件等急需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可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事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备案。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认为不需要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审议意见转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提高决策质量。一是科学确定议题。健全重大事项年度议题协商确定机制,通过争取党委点题、鼓励政府提议,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咨询委员、人民群众和机关各部门意见等多种渠道征集重大事项议题建议。按照“突出重点、少而精”的原则,每年确定2-3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生改善的重大事项,其中,可以探索通过市人代会作出1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并在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时,增列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明确相关议题的完成时限和责任部门。二是精心组织审议。把认真听取和吸纳民意作为重要前提,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抓住问题及症结所在,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重大事项,应适时组织召开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对于在审议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组织会议辩论,以形成共识;对于难以形成共识的,可以暂不交付表决,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审议。三是确保决议质量。切实提高决议决定文本质量,起草制定的每一条款,都要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决议决定能够得到执行和落实,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强化跟踪督办。一是明确责任主体。督促市“一府两院”建立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严格执行标准和落实要求,确保每项决议决定有人抓、有人管、能落实;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制定工作计划,分阶段报告执行情况。二是加大督办力度。建立健全落实情况台账制度,实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执行落实情况专项报告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听取审议相关工作报告相结合的形式,持之以恒地抓好执行和落实。进一步完善评估制度,对市“一府两院”执行落实情况报告,认真开展审查评估,客观公正提出评估意见。三是建立追责机制。探索建立决议决定执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市“一府两院”未按本《意见》规定报告、备案重大事项的;报告、备案的内容严重失实的;执行不力或者拒不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不按规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的等情形,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确保决议决定的有效行使,维护决议决定的法律权威。
()推进公开透明。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计划,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应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公告、公报、新闻发布会、重点内容解读等多种形式,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和微信微博等媒体加以宣传,为决议决定的执行和落实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对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及相关决议、决定的落实工作开展追踪报道,以此提升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加强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组织保障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一项事关大局、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力量,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氛围。
()提升自身素质,夯实工作基础。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升自身素质。一是增强议政能力。加强对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知识的学习,加深对与人大行使职权密切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对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研究,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参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能力水平。二是优化组织结构。推荐年富力强,精通法律、经济、社会等方面知识的专门人才充实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并适当增加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专职委员比例,以结构优化促进决策队伍素质提升。三是加强队伍建设。适应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履行职能需要,搞好机关工作人员选拔调配,加强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湛、结构优化、作风优良的人大干部队伍,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好法定职权提供组织保证。
()搞好综合协调,健全运转机制。根据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议题需要,认真组织开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工作部门与市“一府两院”主要领导、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承办部门之间的层级联席会议,加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及时协商解决议题安排、组织实施、执行落实、检查督办、公开公示等各环节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增强综合协调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建立完善各层级联席会议细则,明确联席会议的时间、频次、内容,规范程序性运行机制,使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一府两院”之间的对口协调工作有章可循。通过综合协调,切实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各环节工作研究好、谋划好、安排好、落实好,努力形成党委决策、人大决定、“一府两院”执行、人民群众监督的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机制。
 ()发挥体制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在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前,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认真落实市委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着力推进“双联双评”、“人大代表之家”等制度和平台建设,健全完善议事决策机制,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不断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实际,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确保每一项决议决定都能集中民智、凝聚民心、反映民意。市“一府两院”要进一步增强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及时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保证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要切实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落实情况。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将民主法治和人大制度知识培训,纳入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培训计划,通过任职培训、专题培训和党校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引导,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理念,习惯并善于通过法定程序实施对地方事务的领导,支持和配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二是将重大事项决定权理论内容列入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题培训计划,利用集体学习、周末讲堂等形式,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三是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媒体,加强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各级人大先进经验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认识,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815

来源:石家庄人大